一照一码企业如何办理注销
一、一照一码的解释
所谓“一照一码(一照一号)”,就是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将由三个部门(工商、质检、税务)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办理注销的情况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指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新设立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和因变更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情况)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注销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三、企业办理注销的资料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
(1)《清税申报表》。
(2)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四、一照一码企业办理注销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三条的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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